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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国家公职人员 管理办法

来源:常宁人才网 时间:2013-03-12 作者:常宁人才网 浏览量:

常宁市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性、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中依法履行公职纳入编制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本办法包括考录、考核、调配离退等细则。

公务员考录按公务员考录法规执行。

第二章考录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国办发200235号、湘人社发201145号、衡办通201157号文件精神,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或二者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聘和公开选聘、选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特殊岗位除外)。没有编制余额和未经编制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进行考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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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事业单位招聘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的程序免试聘用:

(一)军转干部三支一扶大学生、选调生选拔生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三)经政府人社部门按程序报批同意引进的高、精、尖急需人才;

(四)医学研究生学历自愿到市直医院工作3年以上者,医学本科生或已取得中级执业医生资格者,自愿到城区以外乡镇、办事处卫生院工作5年以上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先考察和资审后招聘。

在职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应由本人持原单位出具的证明报考;考试考核合格的拟聘人选,应由本人与原单位协商解除(终止)人事(劳动)关系并取得证明;新聘用单位凭其解除(终止)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向原单位函调本人档案,然后按规定程序与其订立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系首次就业人员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聘用)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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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人员应当具备聘用岗位职责要求,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若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政府人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计划报批和核准招聘计划、审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和审核应聘人员资格;

(三)负责组织笔试、面试、素质测评、体检、牵头组织考核考察工作;

(四)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

(五)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六)建立人事工资关系。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编制部门申报编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增人计划;

(二)协助政府人社部门制订招聘考试方案;

(三)会同政府人社部门组织应聘人员报考和资格初审;

(四)协助政府人社部门组织考试、体检;

(五)负责组织应聘人员的考核和拟聘人员的公示;

(六)按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负责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七)招聘工作完成后,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办公室开具的录聘通知,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组织、编制、人社、财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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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部门办理聘用人员进编、起薪、落户等手续。

招聘的基本程序:

(一)向编制部门申报编制,经编制部门批准后向市人社部门申报招聘计划;

(二)向上级人社部门批复招聘计划;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组织考试、考核;

(六)组织身体检查;

(七)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招聘结果;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录取聘用手续。

十一市直用人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向市人社部门申报下年度增人计划。在超编的情况下,经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后申报增人计划。凡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申报年度增人计划的单位,视为下年度不需要新增人员。

第十年度增人计划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定编数、空编数(可将下年度12月底之前退休人员所空编制数计算在内)、拟聘用的人数、拟聘用岗位名称、各岗位拟聘用的人数及所需的资格条件等。

第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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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增人计划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经政府研究后,编制下达年度增人计划。

第十用人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会同主管部门制订招聘考试方案。招聘考试方案的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名称、职责、待遇;招聘对象的条件及范围;考试内容、方法、程序;各步骤的时间安排以及组织领导、纪律监督等。招聘考试方案经政府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政府人社部门每年原则上组织两次招聘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度的5月份和9月份。同一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只参与组织一次招聘考试。

第十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科目考试的内容主要是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能力。笔试由政府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由政府人社部门、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共同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参加考试的应聘人员与拟聘职位原则上需达到31的比例方能开考,特殊情况,经政府研究后确定。

第十体检可根据岗位对聘用人员身体条件的需要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执行。

第十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核人选。出现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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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人员。

第十考核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适应拟聘职位的条件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二十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报政府人社部门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用人单位对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进行聘用,并将聘用人员名册分别报组织部门、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按政策规定与聘用人员签定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鉴证。

第二十根据有关政策,用人单位与新聘人员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应计算在聘期之内。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第二十新聘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制。由用人单位负责到政府人社部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第二十用人单位按岗位性质确定聘用人员的身份,兑现薪酬等待遇和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招聘考务经费按物价部门规定向应聘人员收取,差额部分由财政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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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在招聘工作中,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增加人员的,政府人社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取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市人社局于每年元月向衡阳市人社部门申报全市该年度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经批准后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核

三十根据中组发20072号以及衡人社发(2011105号的文件精神,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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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实绩的原则,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和定期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考核工作原则上以自然年度为一个考核年度,并于当年12月份内结合民主评议、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第三十考核内容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分占40%,年度考核分占60%

第三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如有计生、综治问题,则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各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效能告诫。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人员,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将书面整改材料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各单位要建立监察、检查和工作备案制度。要严肃考核纪律,认真制订单位考核具体实施办法,加强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市考核领导小组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应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对于不按规定实施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单位,不能按考核结果兑现相关待遇,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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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报。

第四章调配

第三十根据《公务员法》、《人事部关于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干部路线,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服务,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调配工作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个人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员到基层单位工作。保证单位用人需求,控制财政拨款单位的人员增长,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做好政策性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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